组织机构
一.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为本院院务具体执行机构
二.本院设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副院长、秘书长由院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任命。
三.本院设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本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
四.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研究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研究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研究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研究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五.秘书处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主持本院日常工作;
2、负责财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书画巡展和交流活动;
4、负责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络;
5、负责书画刊物的设计与制作;
6、负责本院的宣传和维护工作;
7、负责本院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8、负责聘书的申请、制作与发放工作。
六.本院聘请若干有一定书画造诣的领导干部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书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
七.本院实行书画院会员制
八.书画院理事、常务理事
聘任支持本院工作,且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省级以上书协或省美协会员为书画院理事、常务理事
九.特别顾问
特邀热爱或支持书画艺术的厅级以上党政军领导,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特别顾问
十.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1、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
2、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
3、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
4、申请方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5、申请方须具备18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和有相当的经济实力;
6、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
7、申请方须向书画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分院设立一年内应开展工作,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为当地书画艺术爱好者做出了一定的服务,并每年成功举办一次书画活动,无不良投诉,能够与书画院和谐合作,能够响应和配合书画院的各项工作,未对书画院造成不良影响。
8、书画院将对各分院给予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对分院的工作给予大力的指导和帮助,为分院协调其他书画组织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